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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法学基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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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考试大纲

科目代码:613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构成

法学基础卷由中国法律史、法理学和宪法学三部分构成

二、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法学基础考试时间 180 分钟。试卷分为中国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三个部分,每部分 50 分,满分 150 分。

三、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四、试卷题型结构

中国法律史部分考试题型为:简答题、分析论述题;法理学部分考试题型为:简答题、分析论述题;

宪法学部分考试题型为: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

中国法律史

考查目标

中国法律史专业基础综合考试是涵盖中国历史上主要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和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基础课程考试。要求考生系统掌握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史、法律文化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灵活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II.考查范围

第一部分:基础考核部分

一、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二)天罚、神判等神权法思想

(三)禹刑、汤刑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二)西周的礼与刑

(三)西周的婚姻制度

(四)西周的契约制度

(五)西周的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

(二)李悝与《法经》

(三)战国时期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四)商鞅变法

(五)儒家法律思想与法家法律思想

四、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秦代的法律形式

(二)秦代刑罚体系

(三)秦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五、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汉代的法律形式

(二)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四)汉代刑事司法原则的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存留养亲

(四)重罪十条

(五)八议入律

(六)刑罚体系的改革

(七)主要法典的编纂及发展演变规律

七、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

(二)《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

(三)唐律里的刑法适用原则

(四)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影响

(五)唐代的司法制度

八、宋辽金元时期法律制度

(一)《宋刑统》及宋代法律形式的变化

(二)宋代的民商经济立法

(三)宋代的司法制度

(四)辽、金、元的法律特征

九、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大明律》及明代法律形式的创新

(二)明代的重典治国、重典治吏

(三)明代的司法制度

(四)明代的会审制度

十、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大清律例》

(二)清代的司法制度

(三)清末的预备立宪

(四)清末变法修律

(五)清末礼法之争

(六)《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七)会审公廨与领事裁判权

十一、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十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及宪法性文件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刑法制度与刑事立法原则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人民调解制度

第二部分:综合考核部分

一、《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三、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的发展演变

四、中国古代的罪名体系和刑罚体系的发展演变

五、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与影响

六、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意义和影响

七、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发展演变的特点

八、中国近现代司法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九、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影响

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制度对今日法治建设的影响和意义

法理学

考查目标

准确掌握法理学的基础知识。

正确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实践问题。

考查范围

一、法学导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历史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二)中国法理学

三、法的概念

(一)“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四)法的作用

四、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

(三)法的效力五、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六、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四)党内法规的概念与体系七、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八、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九、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十、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十一、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

十二、法的历史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历史类型

十三、法律演进

(一)法律继承

(二)法律移植

(三)法制改革

十四、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二)立法体制

(三)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四)立法的原则

十五、法的实施

(一)守法

(二)执法

(三)司法

十六、法律方法

(一)法律推理

(二)法律解释

(三)法律论证

十七、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价值体系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十八、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二)法与自由

(三)法与效率

(四)法与正义

十九、法与经济

(一)法与生产方式

(二)法与市场经济

二十、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

(二)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

(三)法与民主

二十一、法与文化

(一)法与道德

(二)法与宗教

(三)法律文化

二十二、法治

(一)法治的概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十三、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二)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

宪法学

考查目标

要求考生系统掌握宪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与宪法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系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了解宪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深刻理解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宪法思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我国依宪治国和法治建设的实践。

准确把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思维模式和概念术语,理解宪法条文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具备运用基本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II.考查范围

第一部分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词源的演变。宪法的特征。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其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的概念。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四、宪法渊源、宪法分类与宪法结构

宪法渊源的概念和内涵。宪法分类标准及划分。成文宪法的结构。

五、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宪法解释的原则。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修改的程序。

六、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的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规范的种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七、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第二部分 宪法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的概念。宪法与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形态。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

二、宪法与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宪法与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四、宪法与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五、宪法与社会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社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六、宪法与生态文明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定。生态文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第三部分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与权利的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基本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的效力。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基本原理

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

四、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机构设置。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军事制度的界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国家机构的概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八、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监察范围。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九、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第五部分 宪法实施和监督

一、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功能和基本方式。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文章来源:https://grs.muc.edu.cn/yjsyzsw/info/1062/3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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