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某基金公司总经理李某涉嫌内幕交易罪,Y省S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提起公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涉案金额11. 2亿元,非法所得1832万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S市中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S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S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7条提出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启动二审程序,最终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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