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初试的终结并不代表你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初试很重要,复试同样不可小觑。并且,复试虽然不用一头扎进书里,但是准备时间很短,尤其是不确定因素实在太多,准备复试的过程充满着焦灼与不安。今年法大2月27日空降初试成绩,3月29日国家线公布,当晚法大校线公布,4月6日出复试通知,也就是说此时距离法大正式举行复试只有短短一个星期(4月12日至16日复试),足可见准备时间之仓促,而这期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让你牵肠挂肚,使你再也不能像初试那样心如止水地静坐在自习室里。所以,明年大家复试时务必保持一颗平常的心,千万不要花太多的时间放在刷论坛上,这一点我感觉我做的比较好,哈哈。一定记住的是,复试虽然考察广度比不上初试,但在深度上的确加大了力度,所以耐心待在自习室里好好复习专业课还有英语听力口语是最佳的选择。
好了,现在进入正题――
(一) 英语
英语又分听力和口语两大块,听力其实不太难,但是在考前我还是蛮担心自己的听力的,因为自从过了六级之后就基本没练了,所以当时用了好多材料来练习,包括星火英语的《考研复试听力口语》、六级真题还有雅思英语听力(法大听力题型据说会有托福或者雅思的,事实上最后的考卷印证了这一点)。经过一番练习之后,我对听力还是蛮有信心的,不过考场上的一些突发情况使我在考完之后备受打击。
首先是监考老师误把“正式开始”当做“试音”,导致我们在耳朵灵敏之前直接跳过第一大题(即PartA,共10分),其次是貌似法大的音响设备年久失修,音质总觉得不太清晰,而且因为是大教室,有回音,听起来总没带上p3那样顺畅,呵呵。当然这不是抱怨,怪只怪自己的听力水平没有到家。至于具体的题型,我只能以今年为例,今年共三大部分,前两部分是填空题,跟托福或者雅思题差不多(可参见上述星火英语),后一部分是选择题,类似于四六级真题。总体难度不大,而且听力只占10%,如果不是特别差,应该问题不大。口语之前也是我的一个老大难,虽然我的发音还算标准,但是与人进行口语交流的能力实在差强人意,但事实证明貌似我有点多虑了。4月13日下午考口语,每三人被随机分成一组(并非按排名)。和我同在一组的是两个女生,我感觉有救了,因为女生的口语都还不错。进考场后,原先说好的两个老师只有一个,自我介绍也不用大段表达,只需要简短几句将你个人基本情况诸如姓名、年龄、籍贯、本科所在学校或者毕业院校等等介绍清楚即可,接着便是提问环节,老师围绕某一个话题各问三人一个问题,三人分别作答,最后是话题讨论。我们的话题是“job hunting ”,貌似也是老生常谈了。
讨论前,老师发给每人一张图片,图片内容各有不同,但均围绕该话题。话题讨论很需要团队配合,要表现出你们是在相互表达观点,而不是自说自话,比如当其他人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你可以适时地说“I see your point”之类的接茬语,以体现讨论效果。总的来看,我们三人配合的还是很默契的(现在,我们从陌生人变成了朋友,顺便说一下,我们三人都录取了,又是同学了,呵呵)。总之呢,只要你会一些基本的口语表达,不是一问三不知,,口语这一环应该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复试英语虽然比重不大,但是同样有60分的下限,如果想考完英语后不那么提心吊胆,那么在充分自信的前提下,最好还是有充分的准备。
(二) 专业课(民商)
和初试一样,专业课在复试中也是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占复试成绩的80%。所以,这里稍微详细说一下。
首先是专业课笔试,占40%。专业课笔试考的都是民商专业内容,所以较之初试更有深度,要答好这些题除了记忆之外,更需要对民商法的基本理论有较为深刻的把握。从题型上看,共6道简答题,其中2道各10分,另外4道各5分,还有三道论述题(每题20分),后者难度不可小觑。就我自己而言,不知是题量太大还是自己答题速度太慢,反正我答完第二道论述题时只剩下5分钟,最后一道题只写了一点就草草收卷。究其原因,也许是简答题答得过多,也许是出题老师根本就不想让你答完,呵呵,当然大家也别问我怎么把他答完,因为我实在不知道,这个问题大家还是另请高明吧。至于考察的内容,多以民法为主,公司法和破产法次之,商法的其他子部门法诸如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并无涉及,这一点比11年好多了(具体可参见民商复试之11年、12年笔试题)。所以这也告诉我们,无论是民法方向还是商法方向,复试准备应以民法、公司法、破产法为重点,其他则不必花过多时间予以纠缠。另外,法大复试虽也有公认的参考教材,但大多出版年份较早,建议还是买最新版的,强烈推荐大家看看李永军老师写的《合同法》(实际上是合同法总论),这一本书是给研究生读的,写的非常理论,其中不乏深刻见解。这本书虽然不是参考书目,但是更值得一读,因为今年笔试中的“实际履行”论述题在该书中有更为详尽的论述,可以说,读懂了这本书,合同法乃至民法的理论修养会大为提高。
接下来就是大家颇为关注的专业课面试了,比重同于笔试。可以说,整个复试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便是面试了,这里细说一下。我被分在李永军老师那组,而且是第一个入场。面试时共5位老师,居中者便是主考官李永军老师,居其左而身披长发(有点夸张,呵呵)者便是俺老乡(都是江西人)朱庆育老师,其他老师均不熟悉。整场面试由主副考官二人发问,余皆时而仰首听之,时而埋头做记录状。为使大家对面试过程有直观的了解,尽量使大家产生身临其境之感,特对发问及回答内容作无删节版记录(由于记忆难免偏差,此处只是大意)。以下“李”指代主考官李永军老师,“朱”指代副考官朱庆育老师,“答”则指代本人。(所抽题为“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上附有法条)”。看到题目后心中暗自狂喜,因为恰好此前看过人大博士论坛针对本问题的专题讨论,且自己对该问题也颇有体会,因而读完题后未作任何停顿直接开始作答。)
李:你说下如何理解该条规定?
答:该条规定的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即当处分人欠缺处分权也即有处分权瑕疵时,合同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在其获得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嗣后获得处分权时该合同转为有效。但是,实际上该条规定存有瑕疵,因为它没有正确地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处分权瑕疵只会造成处分行为效力瑕疵,而无关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否有瑕疵应根据它自身的有效要件予以判断。所以,无权处分导致的并不是合同效力待定,而是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李:那你说说为什么处分行为会待定呢?
答:额。。。因为根据一般的法理,如果你为他人创设了负担的话,那么你应该经过他的同意。(这个回答我自己并不太满意,因为李永军老师显然是想问更深层次的东西,这很需要理论素养,我还很是欠缺,加之当时的具体情况,我只能用一般法理来分析这个民法问题了,好在李并未继续就此追问下去。)
李:那你说说这里的处分行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答:是处分的合意,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
李:谁和谁的合意?
答:是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意。
李:那你说说善意取得制度吧。
答: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制度。按照通说,它是指即使合同无效,符合条件的善意第三人仍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但是,我觉得通说对善意取得实际上存在误解,也就是说这种对善意取得的解读考虑了合同的效力。
李:这也没有谁在谈合同的效力呀?(可能是我回答的不够清晰,李似乎没有明白我要表达的意思)
答:因为按照这种理解,就是说忽略了合同的无效这一因素,而直接由法律作出规定,它忽略了合同的无效,实际上就是在考虑合同的效力。(不知道为什么,这个问题我始终觉得自己没有阐述清楚,其实我要表达的是,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合同有效,而处分行为因处分权瑕疵弥补失败而无效,也不能认为第三人是基于合同取得物权,因为单单一项有效的合同是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善意取得之所以是原始取得,不是因为合同无效而第三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取得物权,而恰恰是因为处分行为无效,本不应该发生物权变动却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使物权变动发生,一句话,善意取得发生的是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丝毫瓜葛。)
李:那你说说,我把一样东西交付给你,所有权有没有发生变动?
答:额。。。如果按照我国法律,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以物权变动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即如果债权行为无效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反之,则可以。
李:我把东西给你,所有权有没有转移显然是一个是还是非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转移?(显然,李在引导我逃离我国的实在法规定,进入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呵呵)
答:额。。。如果按照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交付是一项独立的契约”,也就是说交付本身表现为一种物权行为,而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因而具有无因性。所以,动产一旦交付,所有权即已经转移,如果债权行为无效,那么交付者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不当得利之债就是调整财产的不当流转的,但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故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不知是不是对我的回答比较满意还是什么原因,李老师用手理了下头发,表示自己没有其他问题,遂问朱老师是否发问,于是朱老师上场了)
朱:那你觉得我们国家有没有承认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呢?(边看着电脑边问)
答:额。。。实际上还是承认的,因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必须有法定的公示方式,动产是占有和移转占有(即交付),不动产是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以动产为例,交付本身就是一种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而受领财产也需要有受领的意思表示,因此这本身就表现为一种物权合意,而这个物权合意是区别于之前签订的合同的。所以,尽管我国物权法采取的区分原则不能与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等而视之,但是实际上至少是承认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的。(以上回答完全是基于自己以前看过李永军老师的一篇论文,“我国物权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在本文中,李老师提出我国物权法实际上承认物权行为,并认为交付本身就包含着物权合意,也即认为我国采取的是瑞士模式,而这与通说“债权形式主义”不符,后者认为采取的是奥地利模式。但是,李永军老师是主考官,就得按照他的观点来回答,这一点希望大家注意)
朱:那为什么同样采取登记、交付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国家却没有承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呢?
答:额。。。好像奥地利就是这样的。我觉得是这样的,物权合意本身就是抽象存在的,我们可以说交付里面包含物权合意,也可以说没有,尤其在即时清结买卖中,合同成立有效与物权变动高度合一,没有任何时间差,这种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很难说,所以物权行为本身的抽象性使得我们无法通过观察或者实验来经验性地予以证明,只能先验性地确信,因为物权合意是否存在并不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一个价值判断。(说实话,我认为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当中最有深度的,也是最难回答的,如果围绕经验或者事实来展开,那么本题几近无解,所以我只能求助于价值判断,求助于康德的先验主义,虽然有唯心主义之嫌,但好在不是考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生,总的来说我对自己的上述回答还是比较满意的,就不知道朱老师怎么看了)
实际上的问答环节到此就已经结束了。朱老师问完之后,李老师问我还有要说的吗,我就把最开始讲的总结了一遍,然后他又问我还有什么要说的,我就说了一下我国当前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弊端云云,说完之后,李老师又问我还有什么要说的,这回我真不敢说了,于是我说:没有了。面试就全部结束,不要问我时间多长,因为我也不知道,呵呵。
我这里将我所经历的专业课面试的具体问答内容详细记录,并不是要对我所谓的理论功底加以炫耀,实际上作为一个学生,我毫无资格。我只是想告诉大家,法大毕竟是专门的政法院校,不论它是不是中国法学最高学府,其法学名校的地位当属无疑,所以,既然大家是考研究生,那么就必须有一定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尤其是要掌握法大相关老师的学术主张(如民商法这一块李永军老师和王卫国老师,尤其是前者,观点多与通说不同)。否则,即使是初试高分,在复试尤其是面试中也很难取得高分。(这一点我自己也做得不够,面试的自我感觉良好并没有拯救复试的低分,这说明表现还是欠佳。)
好了,到这里,关于法大考研初复试的经历就全部唠叨完了,呵呵,目测已经是万言了,希望大家不要嫌我�嗦。我很理解大家现在的心情,所以才会花将近两天的时间写下上面的文字。我相信,有了坚强的毅力+不懈的努力+正确的方法+良好的心态,大家一定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梦想。最后,用一句话结束本文,借此与大家共勉,这句话也是我在考研准备过程中常常用来激励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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