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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理工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招生公告

  天津理工大学是天津市重点理工科大学,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我校各硕士招生专业继续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预计招生人数为

  天津理工大学是天津市重点理工科大学,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我校各硕士招生专业继续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预计招生人数为720人左右(实际计划以教育部下达为准)。

  一、报考条件

  (一)对考生的学历要求;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 9 月 1 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 9月 1 日,下同)或 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同等学力人员报考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英语水平通过CET-4级(拥有CET-4合格证书或CET-4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②.在国家科技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

  ③.不能跨专业报考;

  ④.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所报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三)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所报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四)报考我校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的考生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2012年9月1日以前毕业);

  ②.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应具有2年或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日期:2014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

  预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至9月28日(每天9:00-22:00)。(应届本科毕业生)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三、初试

  初试日期和时间:2014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

  四、复试

  (一)复试时将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二)复试时间、地点、复试办法和程序以研究生部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五、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六、报到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格检查,未达到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教育部有关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违规处理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各专业招生人数为预计数,实际录取人数以教育部正式批准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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