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推免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公布,请想要报的考生注意查看,准备相应的复习资料。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改革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提高硕士生生源质量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接收推免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和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各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接收推免生工作。
二、接收计划和范围
我校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均可接收申请,申请专业与本科专业一致。为促进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优先考虑接收“985”、“211”工程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重点接收经济类、部分管理类、部分专业学位硕士推免生。推免生经我校录取后占所在专业招生计划。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所在高校必须具有教育部当年批准的推荐免试资格,申请人系获得该校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道德品质良好,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3.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均名列本专业前茅。
4.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只限于申请人本科所学专业。
四、申请办法
1.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缴费、填报志愿。
2.拟申请人须向我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的均为1份,按顺序左上角挂角装订):
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我校研究生处网http://yjs.huel.edu.cn站资料下载栏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
②本科学习成绩单,要求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红章原件);
③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④获奖证书复印件;
⑤代表性学术论文复印件;
⑥本科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本人推荐免试资格证明信(需加盖本校推免负责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申请人应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资格。全部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申请材料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寄送至我校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
申请材料接收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450000,电话:0371-85960212。信封上请注明“2017年推免生材料”。
五、复试与录取
1.研究生处通知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来我校复试,复试将对申请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着重考核考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及学研能力。
2. 各接收推免相关专业学位点所在院、系、部成立3-5人的推免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推免生的面试和笔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复试主要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测试(面试)及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复试成绩为=专业课笔试成绩×40%+专业综合测试成绩×30%+外国语听力口语成绩×30%。
复试满分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复试时间:10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 复试结束后,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复试小组提交的复试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复试表和复试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百分制的复试成绩、拟录取专业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后,根据学院所报复试结果,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收到待录取通知的申请者,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5.拟录取推免生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推免生资格。我校考核、复试、接收推荐免试的工作(包括发出接收函)将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结束。
六、体检
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经复试和体检合格拟同意接收的推免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公示10天。
七、接收推免生工作要求
1.学校高度重视接收推免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组织严密,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予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371-86155851
2.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切实做好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业务水平的考核工作,以保证质量。
3.已获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能如期毕业和获取学位者,取消推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