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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章程

  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章程  2010年,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被教育部确定为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资格高校之一,2013年4月正式更名为

  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章程

  2010年,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被教育部确定为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资格高校之一,2013年4月正式更名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6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750名,我校除MBA其余各招生专业均可接受推免生。

  一、招生专业

  2016年我校共有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技术经济与管理、国际贸易学、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数量经济学、统计学、商务信息管理、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法语语言文学、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和世界贸易组织法28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翻译硕士(英语笔译)、翻译硕士(英语口译)、国际商务和会计6个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领域招收推荐免试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具有当年免试生推荐资格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申请人在校1-6学期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重修科目,无任何考试作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为本专业学生排名前20%。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参加总分为100分的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参加总分为710分的成绩不低于425分;参加小语种考试的必须取得相应语种同等水平的合格证书)。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身心健康,体检合格。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其它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接收:

  (1)“985工程”建设高校和“211工程”建设高校的优势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应届毕业生。

  (2)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相关专业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并且是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所读的本科专业或报读的研究生专业有关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执笔者或第一、二作者;

  三、免试申请材料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1份

  2、本科在校1-6学期全部课程成绩单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复印件1份(小语种提交相应水平证书复印件1份);

  4、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证明复印件;

  5、学科竞赛、科技获奖者需提交获奖证明1份(需提供教务部门书面证明);申请人如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过学术成果或参加过各种学术科研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以上材料中,正式成绩单以及具有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如确有困难)可延至复试时提交。

  四、申请及接收办法

  1、申请人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查阅我校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并直接在该网站填写报考志愿及办理相关手续。

  2、我校在“推免服务系统”向经学位点对申请材料评审合格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2015年10月上、中旬由各学位点所属二级学院通知接受复试通知的考生来我校参加复试。

  3、复试主要考核推免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外语能力测试(包括听力和口语)、专业综合课笔试和专业课面试三项内容。

  4、各学位点根据复试情况提出拟接收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批准,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本校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推免服务系统”发出预录取通知。

  五、推免生录取及入学资格审查

  1、我校将于2016年6月上旬对初步录取的推免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全国招生工作联合检查通过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2、被我校招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统考。如在2016年7月前不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或必修课不及格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3、申请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4、拟录取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1)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2)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或受到处分。

  (3)本科大四成绩有不及格或重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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