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考研网 > 招生信息 > 正文

山西农业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生报名须知

  敬告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凡不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招生单位网上报名公告要求选择报考点、报名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现场确认
  敬告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凡不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招生单位网上报名公告要求选择报考点、报名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现场确认时,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必须进行认真核对,经考生确认签字后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时,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is.cn)按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二、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报名前要认真阅读教育部《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山西省2012年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公告》、招生单位的报考条件和专业目录。在选择报考点时,要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各考点网上报名公告的规定选择报考点。

  2、报考2012年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的各类考试方式所规定的报名条件。

  高职高专毕业生,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方可报考。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须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考。

  军队院校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在教育部学信网查到学籍注册信息;军队院校成人往届本科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非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在报名现场确认时,须提供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考生要认真、准确、诚实地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填写何时、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作弊事实)要如实填写,同时考生要对自己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准报名。

  三、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10日-14日,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所选择或按要求选择的报考点确认。

  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考生本人要对网上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经考生确认后报考费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4、考生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四、考试

  1、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在规定时间内(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自行下载使用A4复印纸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招生单位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2、考生持《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是二代身份证。

  3、初试时间为2012年1月7日至1月8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9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9日8:30至14:30)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对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规定:

  1、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2、考试诚信记录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3、对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将作弊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页标签: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