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分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两个阶段。
第二章招生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计划安排,每年5月确定招生计划,6月公布招生简章,7月组织入学考试,确定录取人员,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前,组织入学报到。
第四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报名条件:
(一)取得硕士学位。
(二)本校在职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聘用人员,由报考导师推荐,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后上报研究生院。
(三)外校申请人员,须由所报考导师推荐,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第五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
(二)本人最后学历证明。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承担或参加科研课题等反映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拟申请就读导师推荐信。
(五)校外人员需提交申请人简历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
(二)本校在职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聘用人员,由报考导师推荐,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后上报研究生院。
(三)外校申请人员,须由所报考导师推荐,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于7月组织申请人参加英语考试,根据学校当年确定的招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计划指标,划定英语分数线,按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录取人员,开学前两周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研究生院与研究生管理大队共同组织学员报到工作,根据报到情况,由研究生院以正式通知的形式将学员名单下发各培养单位。
第三章培养
第九条学员入学一周内应与指导教师联系,依据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并选修课程。
第十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员需脱产完成课程学习。学员入学后培养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全日制研究生同轨道进行。
第十一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学员必须完成我校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参加学位英语考试的学员必须在我校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每年3月参加考试。学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他学校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学员必须在入学三年内报名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如通过考试,则于当年转入脱产两年的课题研究阶段。如在三年内未通过考试,则自动结束课程学习,不得进入课题研究阶段,由学校颁发“博士课程学习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必须完成我校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参加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必须在入学两年内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如通过考试,则于当年转入脱产两年的课题研究阶段。如在两年内未通过考试,则自动结束课程学习,不得进入课题研究阶段,由学校颁发“硕士课程学习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必须在教育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信息平台统一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学员进入课题研究阶段后,开题论证、中期考核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具体参照《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开题论证报告制度》和《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只能申请学术型学位。
第十八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在入学后五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满五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培养过程。
(三)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四)文章发表符合《第四军医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发表文章标准》要求。
(五)其他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在入学后四年内完成。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部分学科需通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文章发表符合《第四军医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发表文章标准》要求。
(四)其他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工作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程序和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费分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两个阶段缴纳。课程学习阶段学费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课题研究阶段学费标准按当年度通知缴纳。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学员自入学之日起由研究生管理大队负责管理,安排校外学员住宿。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自入学之日起第一学年,由研究生管理大队负责管理,安排校外学员住宿。
第二十三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员在进入课题研究阶段后,由研究生院向各培养单位下达学员下科名单,学员管理按照“两个为主,两个为辅”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员不得更改培养计划,一般不得调整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员中的军人只接转供给关系和组织关系,不接转行政关系和个人档案;非军人只接转组织关系,不接转个人档案、行政关系和财务关系。
第二十六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员在校管理参照《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学员进入课题研究阶段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具体参照《第四军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员如学习成绩优异、取得突出成绩,可申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军队在职干部课程班和地方协议单位课程班学员进入课题研究阶段的标准,按本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