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的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每年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下发评选比例。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学年6000元,按月发放。
二、评选对象、条件和具体要求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其中休学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到校研究生及其他情况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二)基本条件
1.评选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审: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
(4)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三、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为:主管财务审计的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计财处处长、研究生院助理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组成。下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的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赵念文
副组长:黄际英
组员:李学峰田宝新崔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彭明新
成员:刘玉红那洪伟杨丽
四.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应在有研究生的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负责研究生工作辅导员老师负责。
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者进行初评,学院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
(三)申诉处理(公示期内)
如果研究生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评审材料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一份报送教育部,一份存学工部,一份存学院,一份存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2、《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各一式二份。
五.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具体由计财处负责。
六:附则
本细则由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