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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聊城大学考研考场安排

 聊城大学考点(考点代码3771)全体考生:2016年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考点考试地点设在聊城大学东校区2号教学楼,请于12月25日下午2:30-4:30,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每一场考场号来查询自己每场考试所
 

聊城大学考点(考点代码3771)全体考生:

2016年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考点考试地点设在聊城大学东校区2号教学楼,请于12月25日下午2:30-4:30,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每一场考场号来查询自己每场考试所在楼层与位置,现场不提供座位号查询(考前半小时在每个考场门口公布座位号)。
请没有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尽快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n)自行下载打印。若忘记登录用户名或密码,请点【点击此处】找回或联系研招办(0635-8239267)。

今年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的第一年,作弊将入刑,公安人员将在考点驻点,请各位考生自律!请认真学习以下附件内容,诚信考试,文明考试。

聊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1:考试时间与地点

附件2:聊城大学东校区到达2号教学楼(考试地点)路线图

附件3:考场分布图

附件4: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6:考场规则

附件7: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告

附件8:聊城大学考点公告

附件1:考试时间与地点

附件3: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场分布图

考试地点:东校区2号教学楼 考场位于2-6层(括号内为教室号)

一层:考务办公室

楼层 厕所 楼梯       楼梯 考务办公室(101) 楼梯
1层         门厅      

二层:1-8考场

楼层 厕所 楼梯 4(209) 3(205) 楼梯 1、2 (201) 楼梯
2层 5(214) 6、7(210)     门厅 8(202)  

三层:9-16考场

楼层 厕所 楼梯 12(309) 11(307) 楼梯 9、10(301) 楼梯
3层 13(314) 14、15(310)       16(302)  

四层:17-24考场

楼层 厕所 楼梯 20(409) 19(405) 楼梯 17、18(401) 楼梯
4层 21(418) 22、23(416) 24(412)          

五层:25-32考场

楼层 厕所 楼梯 28(509) 27(505) 楼梯 25、26(501) 楼梯
5层 29(518) 30、31(516) 32(512)        

六层:33-40考场

楼层 厕所 楼梯 36(609) 35(605) 楼梯 33、34(601)  
6层 37(618) 38(614) 39(610) 40(606)    

注意:四场考试不在同一考场,请注意查询考场所在楼层与位置。

附件4: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请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附件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6: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7: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告

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次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要恪守诚信。研究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考试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质量。参考考生要认真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署的条款要求,珍惜个人名誉,诚实守信,文明应考。

二、考生要遵纪守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对每一个考生的基本要求。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和作弊的考生,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生要明辨是非。社会上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假的“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等,希望广大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考生要周密细致。考前、考中要妥善保管进考场的有效证件,防止身份证、准考证丢失或被盗现象发生。考前要认真阅读准考证及报考点规定的考试要求,避免粗心马虎而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考试失误。

五、考生不要心存侥幸。我们对高科技作弊手段加大了查处力度,市面能够见到的作弊工具我们都有了全面了解和查处措施,请广大考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附件8:聊城大学考点公告

聊城大学考点公告

一、关于设立举报电话与举报信箱的说明

为了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和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誉,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我校在考试期间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现公布如下:举报电话:8238256(考试期间)、8239182(其它时间),举报信箱:jw@lcu.edu.cn。欢迎广大考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实事求是地举报在考试中违纪的考生、监考员和工作人员(所有监考证、工作证皆有编号)。

二、考点警示

1.本考点考场全为国家标准化考场,每个设有高分辨率摄像头与拾音器,考点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数字信号干扰仪、身份证鉴别仪、指纹识别仪,考点配有全频段无线信号测向车与警用车,对考点外围三公里内所有无线信号发射源进行精确定位与处理,请自律!

2.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请自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今年是国家将考试作弊列入刑法实施的第一年,考试作弊将入刑,请自律!

三、考点服务提示:

①考场配有挂钟,时间仅供参考,以哨声信号为准;

②请核对所在考场与准考证标注的考场是否一致;

③不许带入考场的物品一律放在物品存放处,开考后发现带入手机,无论开机与否均按违规处理;

④将试题、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者,将按作弊处理;

⑤今年是国家将考试作弊列入刑法实施的第一年,考试作弊将入刑,请各位考生自律;

⑥统考试题做在答题卡上,自命题科目做到答题纸上;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⑦答题过程中,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

⑧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如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且不许以任何理由再返回考场,请提前做好准备。

⑨下一场考试换考场,请同学们提前查看考场,不要走错。

⑩下午的考试时间是2:00开始,不是2:30,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四、考试关键时间点:

①8:00(13:30)第一次哨声,考生入场;

②8:30(14:00)第二次哨声,考试开始;

③8:45(14:15)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

④11:00(16:30)考生可以交卷;

⑤11:15(16:45)第三次哨声,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⑥11:30(17:00)第四次哨声,考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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