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为确保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推免生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推荐条件科学合理、内容明确,选拔程序规范透明。
第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身心素质、专业学习和科研能力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二、推荐范围
第四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三、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荐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纪检、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党政领导、导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为5至7人。
四、推荐名额
第七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科教学质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动态情况及推免生遴选工作成效,适度考虑我校优势学科、小语种专业、急需学科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学生比例分配推荐名额,名额分为额定名额和后备名额。额定名额是按照各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划拨;后备名额由计算各学科专业推免生名额出现的小数点后数字累计产生,用于全校额定名额差额学生及学院推荐后备学生的评审。
第八条 推免名额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所有推免生均可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
五、推荐条件
第九条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十条 成绩优秀,三年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全部课程不得有补考、重修科目;专业排名在专业总人数比例20%之内。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纪录。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成绩排名相差10名以内),以下情况优先推荐:
(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类竞赛获得等级以上奖励者;
(二)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或获得相关专业科研成果奖励者;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表彰者;
六、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领导小组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学校的文件要求,确定本学院年度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成员名单,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推荐条件、选拔方式、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等内容。学院将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和实施细则报校推免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推免生工作开始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示。
第十五条 各学院进行推免生工作动员,组织学生报名,将报名学生三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组织被推荐学生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学生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以及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报推免生工作办公室。成绩单应包括学生三年的全部成绩,需通过《教学教务成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七条 推免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对各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将上述材料汇总呈报校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推免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校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条件对额定名额和后备名额进行差额评审,校评审会确定终审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备案。
七、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条 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及专业范围内接收推免生,接收名额依据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接收名额不超过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50%。
第二十一条 所有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均须在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并在系统中接收我校复试及拟录取通知。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推免生须符合报考专业方向的接收条件,并按时参加我校接收学院组织的专业复试。复试成绩、录取结果经我校校园网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院校、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比赛获奖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的推免生和本校优秀毕业生报考我校优先考虑,并在奖学金评定和国际交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
八、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录取为我校的推免生,不得更换学科、专业。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在本科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或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推荐选拔,自行联系外校免试攻读研究生者,学校一律不予办理推荐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对已注册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校监察室申诉,投诉电话23280459。
第三十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于每年9月初启动10月底完成,9月为推荐阶段,10月为接收阶段。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