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互访交流与合作,提高海南大学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南大学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内外访学资助计划。
1、申请者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原则上要求申请者已完成本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专业基础扎实;
3、申请者的研究方向应与访学接收单位或部门学科或研究方向一致或相关,且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应该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4、申请者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具有其他能说明其突出的学习能力或科研潜力的证明材料;
5、访学单位必须是国内外较高水平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高校要求为“985”高校或“211”建设高校);或建有一流学科且相关研究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的其他高校;
6、优先资助我校(尤其是申请者导师)与接收方有实质性科研合作关系的申请者;
7、身体健康,国外访学申请者体检合格后方可派出(国内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且具备英语(或当地语言)科技交流能力。
二、评审程序
采取“个人报名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申报和选拔工作。
1、研究生向导师提出意向,提交(陈述) 访学计划;
2、申请者按接收方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
3、申请者与所访学校接收学科或部门及导师联系,有接收意向者在双方导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内外访学资助申请表》交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按有关程序对申请访学资助者进行选拔,确定拟资助人选。
三、资助标准
1、国内访学,报销一次往返旅费,访学期间每月补贴(含住宿及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硕士生800元人民币生活费,赴港澳台访学每月补贴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0%执行。
2、国外访学,往返旅费及生活费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相关标准执行。
访学期间,研究生照常享受学校的助学金。
四、访学时间规定
访学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访学期间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考核与评估
1、访学期间应主动与培养单位和导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
2、完成访学返校后,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访学总结报告》。
3、完成访学返校后,必须在校内至少作一次经验交流报告。
4、访学期间,双方合作产生的学术成果由接收单位和海南大学共享,要求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有特殊约定者除外)。
5、研究生应在访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报账手续;因未及时履行报账手续而影响学业者,其责任由研究生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