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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硕士专业介绍:法学

 南京大学法学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八条附则的精神,参照该培养方
 

南京大学法学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八条"附则"的精神,参照该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需要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2.掌握扎实牢固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备法律专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具有较高的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的能力,适应各种高层次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
3.掌握相关的政治、经济、管理、社会、外语、科技、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适应高科技时代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并能熟练运用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相关的管理工作,达到有关部门中级以上专业与管理职务任职要求。
4.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阅读法律专业外文资料。

二、培养对象

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身体健康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原则上要有学士学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五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

三、报名和考试

1.报名资格
符合上述培养对象要求、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的考生。
2.考试科目
根据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执行,具体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语、民法学、刑法学和专业综合考试(包括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和中国法制史)。
3.考试方式
民法学、刑法学、外语、专业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方式为笔试。政治理论课的考试采取口试方式,作为复试内容。
4.录取
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和南京大学划定的分数线要求者,予以录取。

四、学习方式与学制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员在职兼读,学制为3年。第一年和第二年为课程学习阶段,分四个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7周时间。第三学年为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论文开题、硕土论文撰写及答辩时间。

五、培养方式

1.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安排。
2.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注重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加强实践性,以江苏省及南京市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为实践基地,将法律实践活动作为研究生成绩的组成部分。
3.加强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部门三方面的联系,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注重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
4.实行学分制。课程体系分为四类,即必修课、推荐选修课、自定选修课、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总学分为50学分。
5.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优越性。导师组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吸收法律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

六、课程设置

1.必修课(30学分)
1)邓小平理论 2学分
2)外语  4学分
3)法理学研究 3学分
4)民法研究   4学分
5)商法研究   2学分
6)刑法研究   4学分
7)刑事诉讼法研究 2学分
8)民事诉讼法研究 2学分
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3学分
10)经济法研究   2学分
11)国际法  2学分
2.推荐选修课(10学分)
1)中国法制史  2学分
2)宪法学研究  2学分
3)国际经济法研究  2学分
4)国际私法研究   2学分
5)司法伦理学(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 2学分
3.自定选修课(可选8学分)
1)知识产权法研究 2学分
2)竞争法研究  2学分
3)公司法研究  2学分
4)侵权法研究  2学分
5)经济刑法研究   2学分
6)金融法研究  2学分
7)西方法哲学  2学分
8)合同法  2学分
9)专业英语 2学分
10)环保法2学分
4.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最终成果为业务工作研究报告,计2学分。

七、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入学后第四学期结束前进行。成立由各位导师组成的中期考核小组,分别对法律硕士学员的专业学习情况进行考察,考查其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考核小组着重考核学员的科研能力,以确定学员是否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学位论文的准备和撰写----的培养。

八、学位沦文

学位论文是反映学员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重要指标。学员在中期考核过程中就应当初步选定学位论文的范围,第五学期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导师组成员具体负责审定。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重反映学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与专业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内容应当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案例分析或调查报告。但学位论文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必须符合学术论文的规范。学位论文的篇幅一般不少于2万字。

九、学位论文的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员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论文必须由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一位必须是校外专家或学者。评阅合格者,学员方可提请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根据所设置的课程修满50学分、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原则上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要求,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必须必须公开发表-篇学术论文(杂志不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达到这一要求后,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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