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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2023年推免生接收章程

  桂林理工大学2023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桂林理工大学2023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面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规范推免工作一系列文件,和教育部有关做好2023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加强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应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考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接收专业及计划

我校除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公共管理三个专业学位外,其他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可接收推免生,共119人。具体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布为准。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与监督推免生接收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成立3~5人的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的推免生复试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章 推免生接收条件

第五条  接收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高校的推免资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素质高,身心健康。

(三)有较强的创新、实践及专业能力。

(四)英语基础较好,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艺术学类等专业的学生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测试B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五章 推免生接收程序

第六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教育部规定期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对我校相关专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人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复试通知。申请者接到复试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同意复试,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推免生收到复试通知后,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体检表,自行前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于复试结束前将体检表交参加复试学院。

第九条 复试审查

(一)复试时交验材料:

1. 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交复印件;

2. 交教务部门盖章的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

3. 验其他相关材料(四六级英语证书、各类获奖证书、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交复印件。

(二)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复试:

1. 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2. 未获得推免资格。

第十条 专业复试

各学院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的相关规定(附件1),对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进行复试。复试结束后,按照按推免生遴选办法计算后的“综合成绩”(百分制)的60%+复试成绩(百分制)的40%计算总成绩进行排名。

第六章 推免生拟录取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各学院接收工作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研究生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通过“推免服务系统”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查备案,未经公示或未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已获得录取资格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十四条 已获得录取资格的推免生须在我校规定的研究生新生报到时间内报到。

第七章 推免生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对其资格进行复查,未通过资格复查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完成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实习)的学分要求。

(二)获得录取资格至资格复查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按时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推免生待遇

第十六条 第一年可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可优先被推荐参加由学校资助的短期国内外学术交流或与国内外大学联合培养的项目。

第十八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可在大四期间修读硕士研究生课程,参与导师课题。完成培养方案要求,按照《桂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桂理工研〔2009〕10号)文件,符合毕业条件,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的文件政策不一致,以当年新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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