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处分规定(考试违纪部分表格版)
处理规定 | 违纪作弊行为 | 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
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 成绩无效 不予补考 | (一)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张等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 将所涉及物品放到讲台,或指定位置,允许学生继续考试 |
(二)将手机、电子词典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放在考试座位附近; | ||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 口头提醒,制止学生未经行为,允许学生继续考试 | |
(四)违反考场纪律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 | ||
(五)违反考场纪律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 | ||
(六)其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规程的行为。 | ||
记过处分 留校察看 成绩无效 不予补考 | (一)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或其它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 收取学生试卷,终止其考试,试卷上注明“作弊”在考场记录单上写明学生作弊事实,让学生签字确认。如学生拒绝签字,两位监考老师签字确认) |
(二)传递、接收或擅自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 ||
(三)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 ||
(四)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 ||
(五)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 ||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 ||
(七)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 | ||
记过以上处分 成绩无效 不予补考 | (一)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考试成绩无效,记录学生作弊事实,让学生签字确认。 |
(二)盗取或者试图盗取学校内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三)考试后,单独或者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开除学籍处分 |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考试成绩无效,记录学生作弊事实, 让学生签字确认。 |
(二)组织作弊 | ||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 ||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 ||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此表格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处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整理。
教务处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