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成绩复核办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通知(教学[2018]7号)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设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站(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站),组织专人对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答卷进行复核。
一、成绩复核科目及范围
(一)复核科目:报考我省的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的自命题各科目和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
(二)复核范围:
1. 核查考生信息与答题卡是否一致;
2. 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
3. 是否存在漏判、成绩累计和登记错误;
4. 非选择题每题是否经过双评或双评以上,给分是否超出规定阈值;
5. 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
成绩复核工作由复核工作站统一组织进行,不对考生查卷。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经相应学科专家审定、复核工作站认定后予以更正。
二、成绩复核时间及程序
1.考生对本人研考成绩有异议,应于成绩公布后两天内(具体时间以实际公布的为准)向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提出成绩复核书面申请。招生单位接收到报考本单位考生的申请后,负责将考生申请复核科目信息录入查分登记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完成自命题科目的成绩复核工作,并按规定将复核结果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人对申请成绩复核考生的统考科目试卷进行复查。
2.所有自命题科目和统考科目的成绩复核工作均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3.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的自命题科目和统考科目成绩复核结果汇总后,将复核结果返回各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负责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4. 若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质疑,可在招生单位公布复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对申请再次复核的科目,由仲裁组进行核实,并做出认定结论。仲裁组裁定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考生本人。按教育部规定,仲裁组做出的认定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