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学院2012年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
中医学院2012年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河北省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通知》(讨论稿)、《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精神,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基本要求,结合我院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复试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方式,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目的
对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着重考查了解其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心理人文素养;并审核考生是否有培养前途。
三、复试组织管理
1、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教育部及河北省关于复试工作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复试工作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院系及人员开展复试的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晓莉
成员:武变英 杨光福 陈松鹤 陈宝珍
2、成立由院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我院复试工作具体执行,指导专业复试小组完成复试(面试)工作的具体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世奇
成员:李九龙 张慧芹 崔桂华 韩波
3、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本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的5人以上复试小组,并由本专业1名教师担任秘书。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四、资格审查初试合格(包括拟调剂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复试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医学院办公室提交可证明自己符合本年度报考资格的各种背景材料。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五、复试内容和形式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及思想政治品德等内容。
2、复试形式
(1)笔试。分为外语笔试和专业笔试。外语笔试主要测试学生的真实英语水平,考试时间2.5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专业笔试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2.5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专业笔试考试科目由各学院(中心、部)自行确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对同等学力考生(特指:本科学历以下工作满两年和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报名信息确认时的资格为准)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为诊断学和中医基础2门,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同等学力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2)外语听力(20分)测试通过电台播放录音进行,考试时间为0.5小时,请考生自备耳机。外语听力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外语口语测试由各专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测试。
(3)专业面试(80分)。专业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进行测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低于20分钟。面试成绩的评定,由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填写评分表格,由记分员现场统计并封存。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和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复试中若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初试成绩为高分,但复试表现很差者应写出书面材料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或提供与报考材料学历不符、年限不符等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小组认为考生不具备培养条件,拟不录取者,须写出书面材料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复试费用收取:复试费用按照130元/人收取。请考生上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进行网上缴费,不交费者不予复试报到。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复试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把好复试质量,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
2、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我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医学院办公室。
中医学院
2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