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该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贯彻“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招生原则,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察,选拔优秀人才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科学选拔的复试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积极探索科学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制订科学、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不断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突出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
(二)统筹兼顾,改善学缘结构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类型学科专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加强校外优秀考生的调剂工作,提高生源质量,改善学缘结构。
(三)规范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充分发挥各级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在集体负责、民主决策、严格把关等方面的作用,统筹设置科学、规范的复试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四)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领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该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并依据本办法,按照复试基本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积极探索科学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制订科学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进一步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复试程序,加强对参加复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校研字〔2009〕61号),受理考生的质疑与申诉。
三、复试
(一)基本要求
复试是保证录取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主要手段。各招生学院按照分类指导、各有侧重的原则,确定两类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对两类考生分别复试,复试结果分别单独排名。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复试要突出对考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深度考查。应着重考核考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和在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事业心、责任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以及专业以外的知识积累、人文素养和实际表现。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动手能力和考生事业心、责任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以及兴趣、爱好、特长、就业意向、人文素养和实际表现等方面的考查。
(二)复试组织
1.加强复试组织领导
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工作要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坚持原则且无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组成。复试必须建立淘汰机制,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录取人数的120%左右,对生源充足的招生学院可以适当扩大参加复试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录取人数的150%。
各招生学院要根据国家和学校的《命题要求》、《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和《评卷规则》,做好复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各招生学院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启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必须严密、清楚、无误,确保复试试题的绝对安全。
2.加强对复试人员招生政策和复试程序及要求的培训工作
各招生学院要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参加复试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复试程序及要求的培训工作,确保复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统筹规划,规范复试工作流程
各招生学院要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以质量管理为目标,综合考虑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原因、结果等要素,制定科学、统筹、规范、体现学科专业特色的复试工作流程。
4.进一步提高复试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学院要及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复试工作动态和有效信息,增强复试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学院制定的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工作流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于复试前一周在各招生学院网页向社会公布。
各招生学院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和复试总成绩排名须在本单位布告栏或网站进行公布。在公布考生相关信息时,要注意避免出现考生的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通信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复试对象与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各种考试方式考生(含第二志愿调剂考生)均须参加各招生学院统一组织的复试。各招生学院确定的复试名单须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复试,并做好有关复试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
各招生学院在组织考生复试前,必须根据复试名单和考生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查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资格。有关证件、证明不全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准参加复试。
1.参加复试的所有考生,在复试报到时必须提供《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毕业证入学时查验)等证件原件(有学位证书的考生还需提供《学位证》),并向有关招生学院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学位证》等证件复印件一份,以留存备查。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各招生学院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2.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在职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提供其在职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是否在职培养。
3.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递交定向地区或原单位同意定向培养的书面证明。
定向培养书面证明:对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考生,由同意定向培养考生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对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被列为“国防生”计划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出具驻推荐学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5.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提供其报考专业对同等学力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享受“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国家加分政策的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四)复试方式
复试主要有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
1.笔试
满分为100分,主要为专业课测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形式为闭卷。
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考生复试笔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
2.面试
满分为100分,主要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考察(含外国语口语及听力测试、实践或实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各招生学院要创新考核模式,选择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加强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外国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20%。具体办法由各招生学院自定。
各招生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要求,在复试中可增加对考生实践(实验)能力的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其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绩计入面试成绩。具体办法由各招生学院自定。
面试具体要求:
(1)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复试小组应单独配备一名专职记录员,对每位考生的复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善保存复试原始记录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当统一。
(5)在考生面试期间,复试教师不得有拨打、接听电话、吸烟等影响考生现场发挥的事件发生。
(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面试考生与等待面试考生之间因相互交流而造成考试不公现象发生。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研究生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招生学院在复试阶段须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核,并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复试期间,各招生学院要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如实填写《复试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表》,并对考生填写的考试违纪、作弊等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各招生学院党委要组织专人,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通过与考生面谈的方式,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并给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结论。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以报名时填写的学历为准)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生。
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同等学力考生本科主干课程的考核。加试科目不少于两门,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达到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形式为笔试、闭卷,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加试由招生学院自主确定,报考其他各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必须按要求进行加试。
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科目有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总成绩
复试总成绩=初试总分折合百分制成绩×X+复试笔试成绩×Y+复试面试成绩×Z
其中,X为初试成绩权重,Y为复试笔试成绩权重,Z为复试面试成绩权重。X占50%-60%,X+Y+Z=1,X、Y、Z权重数值由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同一个单位确定的权重应相同。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笔试成绩+面试成绩<120)不予录取。
(七)复试考试费
复试的考生应交纳复试考试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收费标准,笔试科目(含同等学力加试)30元/门/生,外国语口语及听力测试费20元/生。复试考试费由各招生学院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统一收取,专款专用。
四、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到指定医院(一般为兰州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五、严肃纪律
(一)各招生学院应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制定科学、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加强对参与复试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培训,及时公布复试及录取结果。正确处理好自主与自律的关系,增加透明度,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二)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亲属所在学科专业复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要求严格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尤其是《复试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表》,严禁他人代填代签,“考生本人填写”栏必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并签名。
(四)对于违反招生纪律的招生学院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