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河北省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的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各工作环节保证做到有章可循;
3、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的审定、复试基本要求和复试办法的制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
2、各学院(中心、部)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组长由院长或书记担任,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并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复试基本要求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并在各学院网站公布。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与学术型研究生分类复试,并同时进行。
3、各学院(中心、部)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中心、部)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复试工作。
4、各学院(中心、部)要完善复试方案,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方案,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要优化复试内容,改进评价方法,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加强对导师的遴选和培训,不断提高导师的人才选拔能力;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要严肃处理作弊考生,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5、学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复试工作的要求
1、复试名单的确定
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按照招生目录指标数的120%确定复试人数;
2、复试要求
(1)各学院(中心、部)认真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电子注册备案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具体做法如下:
各学院(中心、部)应在复试现场认真核对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库中采集的图像信息是否一致,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和本人身份是否真实,审核结果需由具体审核工作人员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考生身份确认表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对非应届考生,要在复试前严格审查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对于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不能通过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的考生,以及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编号、学历层次、毕业年限等信息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不符的,查看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备案表的应要求其在4月底前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得录取。对于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复试前应先审查其所在高校教务部门的证明信和学生证原件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对于取得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的非应届考生,其毕业证书须得到国家认可并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其中军队院校自考学历须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指定的有代理认证资质的部门进行认证,军队院校自考以外的学历须到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
应在复试环节认真审核考生以下材料:
⑴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⑵未转业(复员)的提供军官(士兵)证复印件和本人所在师级或旅级干部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盖章);
⑶已转业(复员)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转业证(复员证)复印件,如没有转业证或复员证,须提供转业(复员)审批报告;
⑷学校训练部证明(2000年前毕业的),2000年前毕业若学校撤销,训练部证明可用学员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复印件代替;
⑸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
⑹入学批准书或参军登记表复印件;
⑺学员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复印件。
(1)各学院(中心、部)应制定本单位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遴选,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工作行为。
(2)各学院(中心、部)根据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一名。原则上由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3)复试小组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各学院(中心、部)复试细则的要求,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命题、进行面试及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初步意见。
(4)同一招生专业只设一个复试小组,保证该专业所有考生在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复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如实填写评语。
四、复试主要内容和形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内容。
(1)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外语听说能力;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
①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着重了解考生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
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合作能力等;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⑥心理健康情况。
2、复试形式:
(1)笔试。分为外语笔试和专业笔试。外语笔试主要测试学生的真实英语水平,考试时间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听力20分);专业笔试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2.5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专业笔试考试科目由各学院(中心、部)自行确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对同等学力考生(特指:本科结业生、高职高专和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报名信息确认时的资格为准)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同等学力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2)外语口语测试由各专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测试。
(3)专业面试(100分)。专业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进行测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低于10分钟。面试过程应对考生照相和现场录音,由每个专业存档。面试成绩的评定,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在现场讨论,应独立评分,填写评分表格,由记分员现场统计并封存。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和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复试中若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初试成绩为高分,但复试表现很差者应写出书面材料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五、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为500分,占总成绩权重的70%;复试总成绩为300分,复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30%,其中外语笔试占80分,专业考核笔试占100分,专业面试、实践环节及外语口语测试占100分,外语听力占20分。
具体算法:总成绩=(初试成绩÷5)×70%+[(英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外语听力)÷3]×30%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或提供与报考材料学历不符、年限不符等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录取。
5、复试小组认为考生不具备培养条件,拟不录取者,须写出书面材料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各学院(中心、部)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对于复试后不被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及调剂工作。
2、各学院(中心、部)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各学院(中心、部)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八、复试加分项目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具备加分条件的考生持佐证材料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