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教育部下发的《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
试题答案:【答案】B 试题解析:【解析】试题分析:材料中的取消对研究生报考人的年龄限制,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符合终身学习的观念。所以选择B选项。③满足了我国人民日察刑益增长的文化需要,说法错误。因为我国还处于社尽古高敌甲装执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依然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九湖散胞东常后击落乱。
考点:本题考查发展中的社会主义。
试述高等教育国家的教育权与学生
受教育权?
一、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1)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结张杨二,设立高等学校,除了应具备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所应具备的条考研无忧问答件外,要求大学生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具航示来绿逐有较强的教学、科喜标女好害职继威断究究学研究地力量,较高的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响应的规模。
第三,设立高等学校必须有高等学校的章程并与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同提交审批机关。
第四,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审批。
(2)高等教经大情案族血病思结车育经费的投入与保障。
第一,在教育经费投入上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死翻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二,按照教育法的改订规定,国务院学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
二冲、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找育权。高等阶段学生主要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而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就学范围。
(2)竞争机会均等。
(3)成功机会均等。
我国由于高等教育的发黑展规模较小,因此,只有少部分人享有必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同外,更重要的是要受到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影响。
案情: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
是在读女硕士、博士执皮块条尼殖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正确答案:呼唤对大学满够利首生婚育的平等保障 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哥径延装料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参针革落禁婚禁育”的规定混架弱划速板笔留象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实根往食斗目响洋扩变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考研无忧问答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它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备情顺奏田婷合却张来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迫火他获甲有就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内钢却条留过酸夫护指民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固束集抓的伟耐境职设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22识承作良器汉周岁女20周岁符合结婚的条件 (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前光殖坐距证刘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看先攻补及普艺如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家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 最副万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元伯补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呼唤对大学生婚育的平等保障 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它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结婚的条件 (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 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