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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模范学习,向劳动模范致敬!
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退休后享有的待遇如下:
一、原享有加发退休费待遇
(一)国家政策规定:
1、国家级荣誉称号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
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100%。
2、省部级荣誉称号
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5%退休费;
获得二次以上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加发10退休费。
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
(包括曾经设立的中共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各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公署颁发的上述荣誉称号。)
3、军队荣誉称号
军队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
(二) 地方政策规定:
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另加一定数额/月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现行政策规定
国家于2015年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一)改为退休时一次性资金补贴
上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办法,2015年停止执行,改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二)2015年以后获得者
2015年以后获得上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退休时不再给予资金补贴。
(因为2014年10月,国家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领取退休费,退休时领取的是养老金。)
三、其他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以及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所在单位,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或邀请参加节庆活动,或走访慰问,以示关怀。
国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退休后在住房交通、医疗保健、休养疗养、参观访问等政治、生活方面,予以相关优异待遇;地方也有自定相关优异待遇的。
四、厅局级以下荣誉称号
厅局级(包括同级的地区、州、盟、地级市)以下的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奖励办法,地方、部门、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政策奖励办法。
附一、(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
附二、机关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为做好政策衔接,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工作人员原按月加发退休费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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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即:劳动模范,是人们在各个职场领域里,有着先进或突出贡献、成为标杆楷模的典范代表。是国家给予的殊誉。也是对人们从事职业的\"职业道德\"最高的评价。
劳模,分国家级劳模(全国五、一奖章)、省、地、市、县、区劳模。本单位劳模。
对于劳模退休后,国家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奖励补贴政策:
2014年9月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国级劳模按退前工资加发百分之十,省级劳模,一次性按退前工资加发百分之五。之后退休的,退前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补贴,其标准各省不一。退休后不再有荣誉补贴。
企业退休的劳模,按等级月享受荣誉津贴。最高150元,最低20元,
相比物资奖励下的精神殊誉是一生中最宝贵最重要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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