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开设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就应严格执行,在培养方案修订前,除新增学科外,原则上不再增加课程。如因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增开课程,必须先由增开课程单位填写《增开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和教学大纲,确定主讲教师,经所在学院论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学位课程,开课单位必须按时开出。少量因故不能开出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的选修课程,开课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缓开或停开。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少于3人(含3人),原则上该门课程停开。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根据研究生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再由学院聘任。凡经审核并列入当学期课程表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从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中聘任;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讲师中聘任。
第六条 安排任课教师时,每位任课教师担任的同一专业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有课程教学大纲,包含实验的课程还应有实验教学大纲。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主要依据。除某些公共课程依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大纲外,其它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各学科点认真制定,严格审核,经各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汇编成册。
各学科点在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时应注意:
(1)在教学内容上,应注意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别和衔接,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应体现出更高层次的基础理论或更高水平的专业基础知识,应体现学科前沿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研究成果。
(2)在同一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应统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注意课程的分工与衔接,并兼顾本学科点各个研究方向上应有的知识领域,避免知识点的重复或遗漏。
(3)应选用适合研究生培养层次的教材,并指定主要参考书,必要时可自编教材或讲义。鼓励教师采用原版外文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4)大纲应包括:中英文课程名称;开课学期;课内学时;预修课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分配;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等。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结合教材内容制定授课计划,经开课学院审核后,于每学期研究生开课第一周交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存档备查。授课计划一经制定,任课教师应认真实施,不得随意变动。新开课的教师必须准备好该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或课件,并保留备查。
第十条 学位课程的教学内容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选修课程的教学内容可以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局部调整,以体现学科前沿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可采用讲授式、研讨式、专题讲座式、启发式、案例法等不同教学形式。学位课的课堂讲授学时数一般不得少于2/3,选修课的课堂讲授学时数一般不得少于1/2。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课堂讲授要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概念清晰,详略得当。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一经开出,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调课或更换上课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调课或更换上课地点,必须事先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报告》,由开课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均须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须采用考试方式,某些选修课、实验课等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五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或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可采用大作业、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方式进行。如果学位课采用笔试以外的形式进行考试,任课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课考试命题实行A、B卷制,并制定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试题拟定且审批后,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随机抽取A卷或B卷,专业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由开课学院随机抽取A卷或B卷。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也必须将考核内容写到试题纸上,交所在学院存档。试卷由开课学院印制。
第十七条 无论采取何种考试方法,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考试前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 学位课的考核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开课学院安排监考教师(每个考场一般不少于2位),并将名单报研究生部。选修课、实验课等由开课学院在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内组织考核。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或百分制),以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录入成绩,并打印一式两份核准签字后与其他考核存档材料一起交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将成绩报告单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录入则不能更改。输入成绩确有错误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成绩时,必须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单》,写明更改原因,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到研究生部培养办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未进行网上选课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予以考核,不得给予成绩。
第七章 教学文档的保存
第二十三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学院,应对研究生教学过程中的文档资料按教学年度进行存档,以建立健全研究生教学文档资料,并对教学文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研究生教学文档资料从研究生毕业后算起,保存四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文档资料保存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任务汇总表;研究生培养计划;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表、试卷审批表、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学生答卷、课程教学情况分析、考试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考查课程的试题卷、学生答卷(或大作业和课程设计等);成绩单;教材使用情况汇总表等研究生教学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文档保存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运行记录、实验成绩、学生实验报告等资料。
第八章 研究生选课要求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且学位课必须在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中选取,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位课只能作为选修课;选修课则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取,具体要求见培养方案。选修研究生课程目录以外的课程,不计学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研究生就必须按计划进行学习,不得随意改动,若所选课程因与课程表有冲突或课程未开出需要改选其他课程,必须在开课后二周内填写培养计划更改单,经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部。第三周后所选课程不再变动。凡未进行退选,又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视作旷考,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于第一学期结束前交培养办存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听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并按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无故不上课者,以旷课论。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须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可以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部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我校只承认在国家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且所学课程必须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在他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成绩须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报我校研究生部审核备案,课程学习费用自理。我校聘请的兼职导师所带研究生如需异地修课,须经研究生部对学校(或研究所)的开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校外修课手续。
第九章 课程的重修与缓考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实行重修制。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不得改选其他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重修或经导师同意改选培养方案内其它课程,但须符合课程结构要求。重修者应在课程开课学期的前两周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办理重修手续,由培养办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10学分以下(不含10学分)且一学期内学位课考核不及格2门次以下(不含2门次),可以重修,同一门学位课程最多重修2次。
第三十四条 重修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按重修考核成绩记载,不再记录原不及格成绩。
第三十五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需办理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审批后方能缓考,缓考研究生于下一学期初进行考核。缓考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前通知开课学院。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其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入其课程成绩档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课程免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前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并且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4年,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第三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第一外国语免修:
1.在托福(TOEFL)、雅思(IELTS)、英语六级(CET6)和全国公共英语五级考试 (PETS5)等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TOEFL成绩90分以上、IELTS成绩6.5以上、CET6成绩560分以上、PETS5成绩60分以上)。
2.非外语专业研究生持有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
3.入学前四年内在国外(语言与第一外国语同语种的国家)连续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四十条 申请免修者应在入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核,准予免修后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一章 课程评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部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授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可向学校评估办申报研究生课程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的参考,同时还将作为研究生精品课程和教学成果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华船院研[2003]245号《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暂行规定》和华船院研[2003]88号相关文件《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补考、重修和超学分选课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