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在读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在科研事业中取得成就,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省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和市属有关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沈阳化工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辽宁省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所有在校全日制2010级和2011级研究生(研二、研三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具体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学习刻苦,扎实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位课成绩优秀;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
6.发展潜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7.导师操行评定优秀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评奖活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包括日常管理违规违纪)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实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省教育厅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按照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下达给我校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2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2010级和2011级研究生数量进行名额再分配,并按照120%的初评比例确定各二级学院名额,见附件2。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我校成立“沈阳化工大学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见附件3。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可参照“沈阳化工大学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指导意见”,见附件4。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部门拟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排序,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上报汇总表见附件5。审定结果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在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