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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我校出台了《西南政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我校出台了《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实行严格的导师责任制。

  办法要求,在每年度末学院召开导师述职会议,导师需按照是否完成《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有关导师职责要求的各项任务在会议上进行述职。办法还重新梳理了导师停招的六种情形和导师资格撤销的七种情况。其中,导师述职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拒绝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受到行政拘留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问题者,将会被暂停新招研究生一至两年;而自身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五年内被停止招生2次、以欺骗手段获取导师资格、违反师德师范、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被撤销导师资格。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我校实行严格的导师责任制,是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贯彻落实,也是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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