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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2017考研奋进群:**********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 

  2017考研奋进群:**********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

  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缴纳学费。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第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执行,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限。第四条 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金为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 学费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每生每年 0.8 万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每生每年1.0万元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每生每学期学费为每学年学费的一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或按该专业学位项目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 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原则上按缴费周期(学期或学年)计退部分学费。

  第三章 学业资助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博士生 1.2 万元、硕士生 0.6 万元。国家助学金的长资助年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5年,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3 年,硕士生 3 年。

  第九条 学校、院系和导师积极创造条件,为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提供研究助理、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助教和助管”,统称为“三助”)岗位,促进研究生通过承担岗位工作发展职业能力,同时获得岗位津贴资助。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承担“三助”岗位。

  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量一般为每周 12~15 小时。校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资格考试通过前的直博生每月 600 元;普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后的直博生每月 800 元。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应不低于校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参照承担校设助教、助管岗位研究生的实际学业资助水平由设岗导师(院系)自主确定。“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实际上岗时间按月发放。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评聘,根据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校设助教、助管岗位,博士生一般不超过 6 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 2 个学期。担任学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工作助理的研究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基于以学业为主的原则,每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三助”岗位。

  第十条 学校为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设置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资助学业良好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具备“三助”岗位上岗资格方可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每生每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标准,按照博士生和硕士生分设三个等级,其中博士生:一等 2.4 万元,二等1.8 万元,三等 1.2 万元;硕士生:一等 1.2 万元,二等0.8 万元,三等 0.4 万元。承担校设助教、助管重点岗位的研究生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承担校设助教、助管普通岗位的研究生可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其他具备三助”岗位上岗资格的研究生可获得三等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学期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学业奖学金额度为每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的一半。学业奖学金的长资助年限:直博生 5 年,普博生 3年,硕士生 2 年。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由院系自主设立。

  第十二条 研究生若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在课程重修合格之前,不得承担“三助”岗位;若承担“三助”岗位期末考评不合格,或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下一学期不得承担“三助”岗位;若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应予以解聘,且其处分期间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研究生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提供“三助”岗位。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停学等)者,其所承担的“三助”岗位自行终止。学籍异动期间不能申请“三助”岗位。

  第四章 优秀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生 3.0 万元、硕士生 2.0 万元。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修业年限不超过:直博生 5年,普博生 4 年,硕士生 3 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承担“三助”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未来学者奖学金,用于吸引和资助优秀生源攻读博士学位。未来学者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3.0 万元,每年遴选 100 名左右。学校根据博士生在学期间学业表现,可对获奖者动态调整。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的博士生,可承担“三助”岗位,但不可兼得同一年度学业奖学金。未来学者奖学金的长资助年限:直博生 5 年、普博生 3 年。

  第十五条 学校综合利用自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逐步调整完善现有综合类、专项类等奖学金,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第五章 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校继续为研究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第十七条 学校对遇到临时突发性特殊困难的研究生酌情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对入学时遇到临时突发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提供“绿色通道”。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管理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相关工作与研究生“三助”岗位相关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助财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设立、调整或加强相关机构,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奖助管理工作委员会,积极落实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评定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自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7 级至 2013 级研究生有关事项按《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清校发〔2007〕37 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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