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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2014年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学校MBA中心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实现全覆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根据我校实际,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本校教职工奖励标准为全额学费)。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5年学制的,第五学期按半年标准奖励)。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项目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五)取得研究生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学校核定和发布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名额,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定。主要依据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加权排名。
第十一条 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上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学校核定和发布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名额,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定。主要依据为上一学年内研究生年度综合测评积分排名。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定当年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在上一学年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的;
(三)在上一学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报、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启动时间。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启动,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上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十七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应在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院系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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