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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考研奋进群:**********  中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

  2017考研奋进群:**********

  中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中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管理工作。

  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定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料。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生副书记或科研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院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定工作。

  其职责是: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如硕士期间获得过此奖项,博士期间参评则已使用过的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第十条 申请人考核条件:

  一、学习科研能力

  1.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所有加权成绩总分在本学科排名为前40%,无不及格课程;

  课程平均成绩A= 每门课程标准成绩: = 100× (Si为某门课程成绩, 为该门课程的平均成绩)

  其中:(1)课程按研究生院培养科认定的期末成绩计;

  (2)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2.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主要评价研究生参与导师及实验室科研工作、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学科竞赛获奖、论文发表、参与编写专著、获得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情况。此项考核细则由学院依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二、社会实践能力

  1.热心社会工作,在研究生自我管理中,表现优秀;

  2.参加集体活动、参与志愿服务或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比赛,表现优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项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二、 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五、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须是对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习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综合考评,但各项评定内容所占权重及具体的测算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学院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学院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终按当年分配名额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提交的研究生推荐名单汇总后进行审核,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发放的奖学金要予以追回。若研究生培养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九条 监督电话:3922279(纪委监察处);3920312(研究生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中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各学院的实施细则需在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修订,修订后向研究生公布以用于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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