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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7考研奋进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

  2017考研奋进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须为“优”、“良”。申请奖学金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以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提前通过英语考试的研究生,英语成绩不受限制。

  第七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 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四)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 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对有论文在SSCI、CSSCI期刊发表,或被SCI、EI等收录较多,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较高的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除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额度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奖学金名称

 

金额(元/人)

名额(人)

校长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

40000 (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20

硕士研究生

30000(含同一培养阶段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20

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

30000

教育部分配名额

硕士研究生

20000

教育部分配名额

学业奖学金

博士

研究生

一等

10000

约40%

二等

6000

60%

硕士

研究生

一等

8000

10%

二等

5000

20%

三等

3000

40%

优秀干部

奖学金

研究生

500

参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人数×4%

社会奖学金

研究生

按各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第三至五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可分别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本科直博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二)必须获得同一培养阶段(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研究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四)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者,单科成绩可放宽为不低于70分。

  (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

  2.科研成果必须正式公开发表 (不允许使用清样、录用通知等),第一单位必须是山东大学,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

  3.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二)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 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二) 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 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 在各级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表现优良。

  (五) 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公寓文明等各类活动中表现优良。

  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按照《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获得者同时获得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审按《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优秀奖学金以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区分,分别可对应一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金额大于10000元、硕士研究生金额大于8000元)、二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金额大于6000元、硕士研究生金额大于5000元)、三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金额大于3000元)。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应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

  第二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奖学金时,要如实申报作者排位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校长奖学金除外)。

  第五章 评审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9月—10月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在读期间获奖情况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批,并确定拟获奖名单。

  (四)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的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获得者除外)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六条  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山东大学(威海)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由其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09〕55号)仍适用于2014年前入学研究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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