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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高教招生计划管理 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

  2018考研交流群:**********  12月8日从省教育厅获悉,该厅近日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规程》,对我省研究生招生计划、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和成人本专科招生计划的管理作出规范。

  2018考研交流群:**********

  12月8日从省教育厅获悉,该厅近日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规程》,对我省研究生招生计划、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和成人本专科招生计划的管理作出规范。今后,我省高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口招生、分类招生将扩大规模。

  根据此规程,我省将重点扶持办学条件好、治学严谨、社会效益高、布局结构合理、毕业生需求旺盛的学校。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将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对当年被教育部公布为红黄牌的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招生,即:红牌学校停止招生,黄牌学校限制招生。在研究生分专业计划编制时,应综合考虑学校培养能力以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状况等因素,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坚决限制科研项目和经费缺乏、培养能力不足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此外,我省还鼓励高职(专科)院校扩大出省招生规模,适度控制本科院校出省招生规模;鼓励本科高校扩大招收中高职毕业生规模,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原则上50%以上用于分类考试招生。(本文来源:安徽日报)

  延伸阅读: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和成人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包括:招生规模的申报与审定;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招生计划的公示公布与执行调整。

  第三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政府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层次、类型和区域布局结构,推动重大改革,保障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是高校深化综合改革,引领分类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杠杆。

  第四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规划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做好省级规划和学校规划的衔接。对各校提出的办学规模予以核定,并严格作为安排各校各年度招生规模的依据。

  (二)需求导向原则。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扩大社会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服务业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坚决调减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招生,进一步优化全省学科专业结构。不断加大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计划执行情况的挂钩力度。

  (三)分类指导原则。正确处理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关系,优化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推进高等教育积极、持续、健康发展。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不断优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结构;合理控制规模,支持一流学科专业和高水平大学建设;逐步调减普通本科高校举办高职(专科)教育规模,已通过合格评估的公办本科高校原则上不再继续招收高职(专科)生;积极支持各类高质量高等职业院校规模发展。

  (四)引领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高校综合改革,以及推进中高职衔接、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等改革领域取得成效的高校发展。积极支持引领、支撑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学科专业规模发展。

  (五)坚持条件原则。重点扶持办学条件好、治学严谨、社会效益高、布局结构合理、毕业生需求旺盛的学校。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将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对当年被教育部公布为红黄牌的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招生,即:红牌学校停止招生,黄牌学校限制招生。

  (六)规范办学原则。积极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招生行为和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杜绝办学隐患。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秩序混乱、存在不和谐、不稳定隐患的学校,以及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等,从严控制并相应减少直至停止安排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五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共同实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由省统筹安排并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下达和备案的年度总规模,开展计划编制、下达、监督等工作,各类招生计划下达文件均由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联衔下发。各招生学校和招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重大事项纳入省教育厅“三重一大”事项,每年定期召开厅常务会议研究。各高校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建立以发展规划部门牵头,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就业管理、师资、后勤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计划编制工作机制,完善党政集体决策机制。

  第七条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建立和利用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安排年度分校招生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招生计划测算模型,不断健全招生计划管理基础数据平台。有关政策依据、测算模型、数据来源、计划安排结果等,分门别类地及时向高校或社会公布。各高校要建立并不断完善计划编制方法和信息公开机制,研究生及普通本专科分专业计划上报前应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程序:

  (1)年度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总规模内,建立和利用研究生招生计划测算模型,研究确定年度分校研究生招生规模,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备案后执行。计划测算统筹兼顾高校规划核定规模、社会需求、科研经费、成果效益、学科建设、学位点、师资力量、生源情况、上年计划执行情况等方面因素。

  (2)各研究生招生学校在省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按照规定的编制程序及要求,自主、科学、合理编制研究生分专业(领域)招生计划。研究生分专业计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学校培养能力以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状况等因素,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坚决限制科研项目和经费缺乏、培养能力不足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

  (3)研究生招生计划执行主体为各研究生招生学校,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落实监督责任。各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求,依据公布的分专业计划开展研究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程序:

  (1)年度全省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下达。年度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研究提出年度总规模,报省政府核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备案。

  (2)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国家下达和备案的计划总规模内,建立和利用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测算模型,研究确定年度分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规模,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备案后执行。计划测算坚持统筹年度各类生源数量、高校办学定位、规划核定规模、高校投入水平、师资和办学条件、专业评估结果及历年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率等方面因素。

  (3)各高校在省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按照规定的编制程序及要求,自主、科学、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普通本专科分专业计划编制,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的需要,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统筹好招生、培养和就业,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编制专业必须是已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新增审批或备案本科专业需根据本科专业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准予招生及招生规模。

  (4)各高校在省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按照规定的编制程序及要求,科学、合理编制生源计划。鼓励高职(专科)院校扩大出省招生规模,适度控制本科院校出省招生规模。稳步推进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鼓励本科高校扩大招收中高职毕业生规模,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原则上50%以上用于分类考试招生。以上计划均纳入学校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

  (5)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执行单位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各招生学校。各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求,依据公布的分专业计划开展普通本专科录取工作。各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计划调整,必须在学校总招生规模内,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在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同意后进行。

  第十条 成人本专科计划管理程序:

  (1)各成人招生高校结合社会需求及各校办学特色等,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自主、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拟招生专业信息,省教育厅汇总报教育部审核。编制专业必须是已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的专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教育部下发的分校招生专业信息,对社会公布并组织报名。

  (2)教育部根据各省成人高考报名人数总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各省成人本专科招生总规模。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教育部确定的总规模内,按照各校报名人数同比例下达分校指导性招生计划,各学校据此自主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备案。

  (3)成人本专科招生计划执行单位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各招生学校。各学校在录取工作中的总规模调整,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对于不违背省成人本专科招生录取原则、且在符合条件生源总数内的规模调整,原则上按学校申请确定。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学校依生源情况等因素,在总规模内自主录取执行。跨省生源计划的调整,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在征得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监督监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和高等教育招生学校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杜绝审批和管理环节的权力寻租现象。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严肃性。严格规范执行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对于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结果运用。对于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并被主管部门连续3年减少招生计划的高校,依法按程序予以停止招生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高等教育招生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程,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规程》(教秘计〔2008〕311号)同期废止。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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