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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湖南郴州桂阳县蓉城中学的90后女教师小娟(化名),考上了华南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入职时小娟签订的合同明确写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桂阳县教育局以执教不满五年为由拒绝其辞职。教育局长夏红给出的理由是“现在教育局的规定是服务期不满五年,一律不得辞职”,并说自己不能开这个先例。
看到了这则新闻,头脑里浮现出四个字:权力任性!合同上白纸黑字的条款,不如“现在教育局的规定”,这对于合同上盖有的教育局和人社局的鲜红印章,似乎很有讽刺意味!
契约与规定谁该任性?
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必须具有契约精神,作为政府部门更应该引导公民执行契约,而不是带头随意毁约。湖南桂阳教育局,直接就是反其道而行之,女老师跟教育局、人社局签订的合同里,清楚明白地写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教育局以“现在的规定”拒绝解除。在教育局长眼里,“现在的规定”比合同更有用。也难怪,合同不过是一张纸,“现在的规定”是权力!
夏局长所说的“自己也不能开这个先例”是否站得住脚呢?不但站不住脚,而且很荒唐。可不可以辞职,看的不是按合同办事,而是看以前是否有个所谓的“先例”,没有过的,就不能开先例,如果这样,人类只能重复昨天的故事,永远都不会有创新!
荒唐的逻辑必然导致荒唐的结果,现在已经进入21世纪快20年了,我看还是让契约精神任性下去,而不是让部门规定糟蹋契约精神!
教育局长的苦衷
其实,我们只要听听局长的话,我们也就知道,局长是有苦衷的。局长承认合同里有老师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小娟的情况也符合这条规定,但是,因为目前桂阳县缺专业老师,为此很多学校还临聘了一些教师来补充师资力量,所以不能让小娟辞职。
缺少专业教师,很多学校还临聘了教师,这绝对是实际情况,不仅是桂阳是这样,很多地方都有这种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位对教育事业很负责任很上心的局长,她想留住老师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做法我们不能苟同。
缺少老师,需要老师,但不能因此就不执行合同。这位女老师是去读研究生,也许,在她的心里,有着研究生毕业还到桂阳做教师的念头,可是,经过这件事,这种念头应该早就烟消云散了,连合同写着的都敌不过“现在的规定”,以后谁还敢来?
可以欣慰的结局
这件事,经舆论监督后,该县教育局与当事人进行了坦诚的沟通与协商,目前正在与小娟老师按程序解除合同。这个结果,多少可以给我们一点欣慰,但我们特别希望,依法办事成为常态,不要总是等到舆论监督后,才“高度重视”,才知道执行合同才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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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阳女教师考上研究生,这是件好事,然而教育局以未满服务年限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有由此引发了社会热议,下面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女教师考研是好事。
- 年轻女教师考研本来就是一件好事,说明这位年轻教师对自己未来有规划,有想法,愿意继续深造来改变现在的现状。
- 国家不仅鼓励继续教育,鼓励终身学习,而且国家将这种鼓励直接写在法律或者合同里面来来给予公民现实的保障。
例如,这位女教师当初在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里面也有一项可以解约的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考上公务员都可以无条件的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规定,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同时也表面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已经考虑到人的终身成长,是从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去考虑的,这符合合同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当女教师考上研究生之后要求解约时,这是非常合理的要求,教育局应该无条件解约。
教育局强词夺理违反合同。
然而,事实并没有像女教师预想的那么顺利,教育局长以未满服务期为由拒绝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女教师的维权活动。当然,教育局局长也承认,女教师读研究生按照合同的约定,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但是考虑到目前缺教师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所以不希望他解除合同。有此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在我们国家,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是有的,但是由于种种的现实情况,执法者并不遵循法律,人们也就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这就是目前我们生活中有法不依的情况。
也有人说,领导手中的权力太任性,应该相关的制约机制。事实上,我倒觉得教育局长也没有那么任性,只不过是他考虑到目前的现实状况,不得已而为之,但是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确实侵犯了女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之后,教育局迫于迫于舆论压力,也只好与女教师解除了合同约定,最后圆满解决了这件事情。但是无论什么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局长更应该学法懂法遵法守法,不仅要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还要成为自觉守法模范。
这件事情带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我们国家是法制国家,也就是用法律来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及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每个人的行为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去,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好在行驶权力的时候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履责。
- 女教师维权也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的渠道和途径来依法维权。维权的途径有:与侵权人协商,或者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当然,还可以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诉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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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女教师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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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阳女教师考上研究生,当地教育局以服务期未满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在舆论压力之下,当地教育局按照合同规定,与女教师解除了劳动合同,女教师如愿上了研究生,继续进行学历教育。
这个事件,追根溯源,是该女教师的身份,是合同制代课教师,与当地小学签定了5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该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考上公务员”等,就可以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的时候,当地人事部门也充分考虑了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情形。但当该教师真正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研究生,教育局却以“师资力量紧缺”为由,以自己形成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妄图推翻合同规定,强行留人。显然,教育局的作法,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权不可能大于法,政策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意志。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新的政策规定可以代替旧的政策,但不能侵犯个人权益,有违法或者不公正的情形出现。
承担基础教育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论是通过省考,或者是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方式,进入中小学校任教的,无论是服务期满,转正入编,还是在合同期内,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唯一不同的,就是“公费师范生”。由于其从上大学开始,就已经签订了三方协议,而且享受了高考录取、学费、生活费等方面的优待,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到生源地或者中西部偏远地区任教。即使考上了研究生,当地教育部门也可以拒绝其学习深造的要求。如果其硬性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根据规定,做出经济赔偿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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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机关事业单位往往就是“违反规则”的现行者,他们既制定规则又违反规则。
同时,这件事其实在基层是一种普遍现象,对于很多于任何“背景”的人而言,提升学历是向上流通的几乎唯一途径,但基本会受到诸如“师资短缺”一类的借口所阻拦;
而对于那些背后有“人”的,无论能力如何,又最终会以“提升能力,上调学习锻炼等”为名,以委培的方式外出学习或者直接上调。
这个时候往往没有人关心当地师资是否紧缺,正是这种双重标准,造成了基层几乎留不住人,因为大多数人而言那即是起点又是终点。
不要说什么贡献一类的话,大家都可以接受贡献,但大家也都希望公平的进步环境,这才是基层或者很多欠发达地区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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