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院近日公布,联合培养优秀研究生计划实施办法,详细信息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的对外交流,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及申请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博士研究生优先。
(1)申请者必须诚实守信,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2)申请者正在从事的课题研究有原创性或重要的应用前景,联合培养期间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与申请者所学专业或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3)联合培养单位必须是国内外高水平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高校要求为“985”高校或“211”建设高校);或建有一流学科且相关研究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的其他高校;
2、联合培养应以科研项交流合作为平台,推进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原则上要求接收方或对方导师与我校或校内导师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3、申请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达到接收方的语言要求;
4、联合培养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1.5年。联合培养期间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5、尚未完成课程学习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联合培养,可在联合培养单位申请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取得学分者,可在联合培养结束返校后到研究生处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二、审批程序
采用“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系审查、评审择优”的方式进行选拔。
1、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填写《海南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申请表》,提供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签署的联合培养协议或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对申请者进行联合培养的书面文件(接收函),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同时提供语言能力达到接收方要求的证明材料;
3、各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评,侧重考评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等方面;
4、各有关学院将通过者的名单及其申请表报研究生处,上报学校;
5、学校评审择优,确定被资助人选;
6、学校采用不定期审核的方式,满足条件的研究生可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正常工作日内随时提交申请。
三、资助标准
1、国内联合培养,报销一次往返旅费,联合培养期间每月补贴(含住宿及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硕士生800元人民币生活费,赴港澳台联合培养期间每月补贴按高于国内标准高的20%执行。
2、国外联合培养,往返旅费及生活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相关标准执行。
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照常享受学校的助学金。
四、考核与评估
1、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该在双方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出详细的培养计划;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应主动与我校研究生处、相关学院和校内导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
2、完成联合培养返校后,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总结报告》,并须在校内至少做一次科研工作汇报。
3、联合培养1年以上(含1年)的研究生,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有特殊约定者可以联合培养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产生其它同等级的学术成果(国外联合培养:SCI源期刊;国内联合培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鼓励各学院或导师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出更高的科研成果要求。
4、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履行报账手续;因未及时履行报账手续而影响学业者,其责任由研究生自负。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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